JN江南·体育网页版·官方网站_食药监总局:含何首乌保健品不宜长期超量服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近期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合人群减少“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减少“本品不含何首乌,不应长年超量服用,防止与肝毒性药物同时用于,留意监测肝功能”。

本文摘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近期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合人群减少“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减少“本品不含何首乌,不应长年超量服用,防止与肝毒性药物同时用于,留意监测肝功能”。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近期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合人群减少“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减少“本品不含何首乌,不应长年超量服用,防止与肝毒性药物同时用于,留意监测肝功能”。  记者15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得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今后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多达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多达3.0g,此前批准后多达此用量的产品,上调自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还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维护功能的产品,不应中止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除去何首乌。对研究指出除去或更换何首乌不影响产品安全、功能的产品,批准后证书持有者可根据保健食品登记更改的程序明确提出配方更改申请人,并获取涉及科学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印发通报,拒绝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敦促企业自发性文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提出涉及更改申请人,并获取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的3批产品仅有项目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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